(中办发[200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在市委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依据《意见》精神,采取一定形式,对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马列主义、毛汉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标本兼治,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党委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扩大民主、群众参与的原则,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依法办事、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象是: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情况。
(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环节中发扬民主、扩大范围以及注重群众公认的情况;在考察人选的确定、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环节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
(四)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五)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
(六)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条例》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及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各项干部工作监督制度的情况。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条例》的自查自纠情况。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七条 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市委组织部为主,坚持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同时不断扩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必须集体研究;考察干部要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提交党委讨论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党委集体讨论干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主要领导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不准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漏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领导成员要互相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行为。
第九条 配备干部要严格遵守领导职数和干部职务名称表,严禁突破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要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地署名填写《干部推荐表》,严禁封官许愿,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任免工作;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廉洁自律,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干部的进退留转,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严禁通过拉关系、走门子,拉票、行贿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
第十条 实行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制度。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过程中,凡群众对拟提拔干部有不良反映尚未查清的;拟提拔干部与领导干部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在常委会、党委(党组)会决定任职前,须事先报告市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一条 实行选拔任用区县中层领导干部备案报告制度。各区县委选拔任用党委、政府部门、街道(乡镇)领导干部或推荐提名人选,经区(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发文后两周内,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为:备案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及常委会讨论干部会议记录等)。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市委组织部派出的巡视组、检查组及干部监督工作督察员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也可派人列席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
第十三条 拓宽渠道,加强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对干部任前公示中,群众有反映、经核实确不具备任职条件的干部,不予任职。
第四章 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市委组织部组织检查与各区县、各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填写《选拔作用干部情况统计表》,写出专题报告,于次年元月底前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对全市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检查方案,组织检查组,在被检查单位和地区发布检查预告。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汇报,对有关人员进行《条例》知识测试。
(三)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查阅区县委常委会、部门党组(党委)会和组织部务会讨论干部的原始记录,检查民主推荐干部的有关原始材料,检查干部考察的原始谈话记录及考察材料,检查任前公示中的有关材料;查阅提拔干部的个人档案等。
(五)检查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检查组向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七)及时了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实行分级查核。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批转有关区县和部门查核并报结果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按期报告的,应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后提出意见,责成有关党委予以纠正,或报请市委批准取消下级党委的任免决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典型案例,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必要时,进行党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干部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如实报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对监督检查设置障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2003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