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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2012-12-02 17:20   学院纪委 审核人:

中共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检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是市纪检监察局派驻我院的检查监督机构,协助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内设机构。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监察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列席院长办公会。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坚持纪检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广大师生员工对学院党政部门、系(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五条 纪检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熟悉业务,保守秘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

第二章 纪检监察对象

第七条 纪检监察对象为各职能部门、系(部)及其工作人员,重点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章 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和法规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述、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六)会同院组宣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负责检查、审理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反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党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八)配合协调上级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违反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党员干部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以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章 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限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纪检监察对象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纪检监察对象就纪检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及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纪检监察对象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目、物品和其他有关的材料;

(五)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嫌疑人的公务活动或职务。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以及我院的决定,应予纠正的;

(二)发布的决定、规定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三)给国家、集体利益和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或有关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五)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做出纪检监察决定: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需要给予处分的;

(二)违反规定取得非法收入,依法应予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

(三)对于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和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奖励的。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纪检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学院有关部门要给予协助。

第五章 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对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检查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的落实情况及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事项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着重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对执行党的保密纪律进行检查监督。对学院党政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情况,特别是重要人事、重要事项、重大决策等情况,除经会议同意在一定范围传达或对外公布之外,每位委员和成员都必须严守秘密。

第二十条 对学院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进行检查监督。对无视工作纪律,违反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坚持“一岗双责”,明确责任分工, 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财务、部门经费和服务地方经济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坚决禁止“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的“四费”即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差旅费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四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标准使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收费标准、助学金、奖学金、班费等评定标准和发放环节进行检查监督。主管处室、系(部)在评定、发放过程中要杜绝徇私舞弊,人情照顾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师资培训、科研奖励、成人教育、联合办班、实习实训等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对学院的培训名额、收费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的检查监督,做到帐目单列,收支两条线,帐目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教材费、书本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学生的教材、课本的进货渠道必须为国家的正规出版社、新华书店。对发行社、出版社、发行商给予的发行费必须上交学院财务部门,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七 对学院的实训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大宗物资的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购置上述项目时,按照学院的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后勤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重要项目安排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招投标程序办事,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对学院的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对应公开而不能够按期公开院务的,追究涉及公开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严禁“不公开、漏公开、假公开”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条 对学院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严控制项目,严格评审程序,坚持公开透明,防止弄虚作假,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对学院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主要监督培养教育和发展的程序是否合规,政审和考察材料是否齐全,发展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对学院人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重点对人员进出、人事调配、师资培养、工资福利、考核奖惩、临时用工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学院的招生计划、政策落实、程序及录取结果进行全程的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录取资格和学院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学院就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对学院就业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就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学院的工会会费、会员福利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会费收缴、支出情况要定期公开,接受全院工会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对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纪检监察工作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根据有关规定或学院领导的指示,对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学院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写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纪检监察决定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实施调查,全面收集证据;

(三)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做出纪检监察决定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第三十九条 重要事件的检查、立案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要听取纪检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经调查认为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立案案件,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及被调查人。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重要的决定或建议应报经院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决定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收到监察决定、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决定或者采纳建议的情况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对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者;

(二)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第四十七条 打击、报复、陷害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纪检监察纪律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检监察局派驻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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